2011/04/11

霍布斯何以相信及如何論證人在自然狀態中相互為敵,又確信人們可以共享和平與安全?97113024

  1. 霍布斯認為人類的社會在沒有形成道德之前,是處於一種可以為所欲為的狀態,這樣的狀態稱之自然狀態。但是我們人類是理性的,所以我們為了逃離這樣的狀態便制定了契約,透過契約的制定去約束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行為,因而產生道德。然而我們之所要遵守道德是因為這樣對我們比較有利,這樣的想法與柏拉圖在《理想國》之中的論述是相同的,如果但德和我們的利益是一致的話,那麼只要我們從事不道德的行為便是不理性的,但是這樣的說法又跟我們一般性的直覺不相同。所以霍布斯的論證建立在他對現實社會世界的觀察,他認為人對權力的自然欲望、人的企圖心和虛榮,導致戰爭狀態;而人對安全的渴望、對死亡的恐懼,導致有秩序、道德社會的產生。
  2.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有幾個特點:人的平等性、戰爭狀態、沒有任何的規範。霍布斯認為自然賦予人類身體和心靈方面的能力是相同的,所以每一個人都很容易受到他人的攻擊,其體力與智力也相似,他相信人的基本心理結構都大致相同,不認為有太大的差異性。所以霍布斯以這樣的主張推論,自然狀態之中的人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可以擁有比人優越的體力與智力,以在政治上是可以去統治他人的,所以每個人都可以免於被控制。然而自然狀態是一種戰爭狀態是因為人們相互競爭、缺乏自信、為獲得榮耀。 人之所以會相互競爭是因為人都是貪婪的,為了自保會不斷的滿足身體所產生的需求以及欲望,其相互競爭的目的在於要獲取自己賴以維生的東西。霍布斯指出,在自然狀態之中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亦即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自己的力量,採用最適合的方法去確保自己的生存。但是又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在能力、體力尚沒有太大的差別,所以人對於自己所擁有的能力缺乏自信,因為周遭的人都是他潛在的敵人,因此人與人之間相互不信任,霍布斯認為人處在相互不信任的狀態之中,能夠確保自己最合理的作法便是先發制人,透過武力或意志去控制他人,直到他認為沒有更大的力量會去傷害自己。如果當一個人對於他自己擁有控制他人的能力而感到喜悅的話,那麼這個力量便超出自保所需,就變成是榮耀或者是虛榮,這跟正不正義沒有關係,而是在顯示個人的權力。
  3. 人與人相互為敵的戰爭狀態蘊含著兩個意義:(1)無關正不正義,對錯在自然狀態之中沒有意義,因為所謂的正不正義是關於人在社會之中的品質,而不屬於個人獨處的特質。(2)沒有正當性,因為在自然狀態之中所有東西都可以自己的能力去獲得,沒有甚麼你的我的之分,所有的東西都是每個人的,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規範可言。之所以逃脫這樣的自然狀態之外可以享有和平與安全,是因為我們害怕死亡的情感與理性的能力,霍布斯指出我們的理性能夠發現某些自然的法則,這些自然的法則可以告訴我們應該要做甚麼以便自保,他提到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找尋和平並且追尋和平,基於追求和平及自我防衛,一個人應該願意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力,只要其他人也願意這樣做,並且人應該執行他所承諾的事。他雖然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之下是相互競爭的,但是並非是天生邪惡的,那些邪惡的行為是來自於動物天性的激情本身,那些貪婪、恐懼、憤怒以及所有的動物激情是來自天性,並不是說人天生邪惡,之所以邪惡是因為我們不懂得克制以及運用理性。人們之所以會趨向於安全以及享有和平是因為人是相互感到恐懼的,會害怕他人的能力以及力量會不會危及自己,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獲得東西的能力也是相同的,所以人會透過契約的制定以求自保,在不確定的恐懼以及自保的需求之下,人們變得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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