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1

霍布斯何以相信及如何論證人在自然狀態中相互為敵,又確信人們可以共享和平與安全? 政三B 97114201

一、

在自然狀態之下,人之所以會相互為敵的根本原因在於人們彼此都是相互恐懼的。因為我們無法預期可以從別人那裡獲得安全,或確保自己安全。且在自然狀態的本質上,每個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願。其以下有幾種情況

1. 認為每個人皆平等的情況之下(意即實現了自然的平等)他認為屬於他自己的東西,其他人也同樣擁有屬於這個東西的權利,因此其危害的意志起於財產及自由的爭鬥

2. 另外一種人則認為自己是比較優越的,他認為一切東西都是屬於他自己的,因此他要求自己得到比別人更多的榮耀,在這種情況下,其危害的意志起於過分自負以及對自己力量的高估

3.認識上的意見分歧也是一個關鍵,這種分歧無可避免的會引來最惡性的衝突。因為當你在一件事務上,與他人持很多不同的看法,根本不會有動力想去說服他人認同我們的看法,因為這樣太浪費時間了。但如果兩人都在基本的認識下,對事務有著不同的見解,為了滿足自己的開心與愉悅,我們就會想盡辦法去說服別人。所以說,當人們相遇時,他們所渴求的不是對於自己的益處,就是在同伴中的聲望和榮耀,而我們選擇哪一群人作為我們的同伴,這也是我們自己的選擇,我們天性上是在追求榮耀與益處,這才是我們的最主要目標。

4. 人互相傷害的最常見原因在於許多人同時想要一樣東西,但這個東西無法被分割、被共享,於是就只能透過爭奪來決定結果。

因此,每個人每天都處在諸多危險之中,所以我們就不應該因為自我防備而受責備。而且在自然狀態中的至惡就是死亡。所以說,一個人盡全力去保護身體和生命免遭於死亡是不與正確的理性相違背的,因為自然權力的首要基礎是每個人都要盡可能的保護他自己的生命。

在自然狀態之下,既然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權利,那他就有足以保存他自己生命的任何手段和行動。所以一個處於自然狀態下的人所從事的任何行為,他都可以宣稱是保障其生命的必要性手段,即使實際上並不是如此,但他仍然能夠以這個目的為理由,去要求做他想做的事情,以及擁有他所想要的東西。所以說在自然狀態下,權力的尺度是利益,也就是說一個人他行使權力的範圍大小,完全依照他個人的利益來計算的。這就是人們為何會無法預期可以從別人那裡獲得安全,或確保自己安全的原因。

我們說在自然狀態中的至惡就是死亡,且自然權力的首要基礎是每個人都要盡可能的保護他自己的生命。因此,長久處於自然狀態與每個人都想盡可能保護自己的生命上,有著極大的衝突與矛盾,每個人都想獲得益處,但沒有人會相信處於這種自然狀態之下的爭鬥情形,能夠帶給我們任何的利益。因此,我們就會想辦法從自然狀態之中擺脫出來,去建立一個聯盟。聯盟的建立有因強力而建立的,也有因同意而建立。

因強力所建立的聯盟,是因為其用強者用力量迫使弱者順服,要求他們交出能夠把一切行為都合理宣稱是保護他們自己生命的這一種權力。同樣的,因同意所建立的聯盟,是因為在並非在壓迫的情況下,交出合理宣稱是保護他們自己生命的這一種權力。

而為什麼人會想要尋求聯盟,並且交出他們所擁有的這種權力在於,這是一個使他們能夠從自然狀態的戰爭狀態之中擺脫,並且更能夠獲得有效保障生命的一個機會。就像我們先前所說,人為何喜歡相互陪伴,且喜歡彼此交往是因為機會的關係,我們在天性上是在追求榮耀與益處,而就此情形而言,尋求聯盟是對我們共享和平與安全的一個必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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